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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运用“四种形态” 把“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落到实处707
发表时间:2021-03-30 10:28 来源:廉洁吉林
深化运用“四种形态” 把“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落到实处 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用好“四种形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综合发挥惩治震慑、惩戒挽救、教育警醒的功效。省纪委十一届六次全会要求,落实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指导意见,辩证把握严管和厚爱、约束和激励的关系,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明知故犯和无心之过、肆意违规和改革失误、蓄意谋私和因公差错等区别对待、恰当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提醒、真容错敢纠错、讲政策给出路,促进干部从“有错”向“有为”转变。 第一,要深刻把握“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四种形态”从理论提出到实践运用,再到丰富完善,历时5年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管党治党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制度成果,既科学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的理论问题,也具体回答了“党委应该怎么办、纪委应该怎么干”的现实问题。可以说,“四种形态”囊括了教育警醒、惩戒挽救和惩治震慑功能,是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具体化,是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同纪检监察工作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完全符合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和现实需要。“四种形态”立足于“救”,着力于“治”,着眼于“防”,辅之以“惩”,既有效推动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强化“不敢”和“不想”,又注重铲除滋生各种违纪行为的土壤和环境,使“不能”变为现实,进而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完全契合了“三不”一体推进的战略目标,更充分体现了“三个效果”相统一的工作要求。 第二,要充分把握“四种形态”的内在联系。“四种形态”是一个严密的监督执纪执法体系,系统阐述了“全面”和“从严”的辩证关系,各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相辅相成、辩证统一,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第一种形态是通过常态化的提醒和批评教育,意在“勤浇树”,及时消除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亚健康”状态,主治“病在腠理”;第二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意在“正歪树”,通过党纪政务轻处分,阻断违纪违法进程,主治“病在肌肤”;第三种形态是实事求是依法从宽处理,意在“治病树”,通过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滑向犯罪深渊,主治“病在肠胃”;第四种形态是指对同时触犯党纪和刑法,已经“病入骨髓”的党员干部给予开除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意在“拔烂树”,净化党员干部队伍。“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共性规律,描画出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为我们提供了由轻到重的应对之策。精准运用“四种形态”,要改变的并不是腐败分子接受严惩的结局,而是改变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逐步堕落的轨迹,通过在法律底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尽最大努力来防止好同志、好干部沦为“阶下囚”。 第三,要精准把握“四种形态”的实践要求。进入新发展阶段,践行“四种形态”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抓早抓小、正风肃纪、惩贪治腐,打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凝聚团结一致的党心民心,营造健康向上的发展环境,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阶段目标提供坚强保证。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到工作实践中,就是要与“三个区分开来”结合起来,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进党员干部从“有错”向“有为”转变,不断激发内生动力,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关键是明辨“为公”还是“为私”,分清“无心”还是“有意”,研判“无禁”还是“严禁”,严格划分“失误、错误”和“违纪、违法”的界限,不搞一“错”否决、谈“错”色变,对那些敢于担当、锐意改革而受到错告诬告的干部,要澄清正名、撑腰鼓劲;对推进工作中出现失误、犯了小错的干部,要大胆容错纠错,充分调动和保护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受过处分的干部,改正了、警醒了,影响期满该启用的要大胆启用。真正通过早发现早提醒、真容错敢纠错、讲政策给出路,形成鲜明政策导向,让清廉守正者自豪欣慰、担当实干者心安敢为、悔错改错者看到出路、执迷不悟者受到严惩。
编辑:许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