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运体育,开运体育官网保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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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5-10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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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   学院应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五条   各部门人员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章   保密机构

第六条   在学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成立学院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保密工作。明确一名主任分工负责。配备专职保密员,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部、处、馆保密工作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同时设兼职保密干事。各级保密组织的成员和各单位的保密员如有变动,要及时增补,使之健全。

第八条   保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对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保密委员会和同级党委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制定修订学院的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泄密事件者,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通报,直至报请惩处。

(四)负责审定学院的定密、调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五)负责指导、检查本单位的涉外、科技、机要、通信、 宣传报道、会议、文书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九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十一条   所有秘密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工作需要,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涉密人员工作变动或退休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属于绝密事项的秘密载体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限定直接需要部门的有关人员或专人使用。

第十三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四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五条   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保密办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院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十六条   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制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

(二)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三)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第十七条   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   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确因工作需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十九条   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第二十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学院保密办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后,送保密工作上级部门指定的场所集中监销。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四章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涉密人员上岗由组织部负责政治审查,涉密人员必须符合保密工作基本要求,上岗前由办公室对其进行保密法制和保密知识教育。

第二十二条   涉密人员在岗期间,要对其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定期考察,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要及时调离。


第五章   涉密会议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应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明确规定出席、列席范围,并认真执行签到制度。会议主持人在会前要向与会人员宣布保密纪律,与会者要严格遵守。

第二十四条   各种工作会议,凡讨论、决定的问题属需要保密的,在未传达或正式发文和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二十五条   会议印发的密级文件,会议期间应指定专人管理,文件应注明密级、统一编号,并予以登记。会议结束前,要把应收回的文件全部收回,妥善处理;准许带回的文件,要附文件目录单,并要求与会者将带回的文件和目录一并交给学院文书登记、保管。

第二十六条   会议传达涉密内容,应规定传达的内容、范围、时间,与会者不得违反。

第二十七条   有涉密内容的会议,与会者要记在保密手册或专用的记录本上,会后要严格保管,需要收回的按会议要求办理。


第六章   教育考试保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院国家教育考试统一科目考试的保密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积极配合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做好中考、高考、成人高考、全国外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 凡是参与命题、监考、巡考的有关人员须严格遵守相关考务保密制度。

第三十条   配合上级教育部门监管试卷印刷工作,学院对保密印刷厂在承担试卷印制工作期间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有入闱任务的个人或部门要严守相关保密规定。

(一)入闱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2.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制度;

3.身体健康。

(二)入闱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入闱人员不许出厂。因公、伤、病必须出厂的,须经印刷厂入闱负责人及教育考试机构的监印人员共同同意,并有两名以上安全保卫人员同行。

2.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会客、不通信、不打电话、不串车间、不议论与试卷有关的问题。非入闱人员不得进厂。因公需要进厂的,须经入闱负责人同意,至指定地点会谈,会谈时需有三人以上(包括工厂入闱负责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的监印人员)在场。


第七章   失泄密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如发生、发现泄密事件,学院保密委员会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机关。


第八章   保密教育检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院保密委员会对学院教职工进行经常性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教育教职工自觉学习,遵守保密法规,不断提高教职工的保密观念和保密法制观念。


第九章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四条   把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问题,年终向上一级保密组织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学院领导班子,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保密办负责人对学院保密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部署,负责监督检查机关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保密工作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所分管各业务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把保密工作纳入业务工作管理之中,在研究和部署业务工作时,要对与之相关的保密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要管到哪里。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要对发展保密技术负起领导责任。要制定规划,加大投入,积极促进保密工作现代化。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学院教职工的保密纪律教育,对失泄密案件要严查处,绝不能徇情袒护,姑息纵容。

第三十九条   领导干部要支持保密部门开展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保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保密法规、制度。


第十章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四十一条   计算机联网系统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不得联网。

第四十二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四十三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涉密媒体应及时销毁。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保密委员会负责学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岗前保密培训和严格审查,并进行定期考核,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章   手机保密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涉密人员使用手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并接受保密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位、绝密级或者机密级会议和活动场所,禁止带入手机,或应当设置显著的禁止带入标志。确因工作需要将专用手机带入保密要含部位的,应当经过学院保密委员会批准,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涉密人员使用普通手机,应当遵守下列保密要求:

(一)不得在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二)不得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不得连接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或者涉密载体;

(四)不得在手机上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红机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

(五)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和使用位置服务功能;

(六)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者开通其他功能时,不得填写禁止公开的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七)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手机;

(八)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

第四十八条   涉密人员使用专用手机,应当遵守下列保密要求:

(一)不得在专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高于规定密级的信息;

(二)不得在周边人员情况复杂或者其他不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场所使用;

(三)未经批准不得提供给他人使用;

(四)不得擅自改动专用手机的软件;

(五)不得在指定单位之外的场所维修维护。

第四十九条   学院保密委员会应当将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要求纳入保密教育培训内容,使涉密人员了解手机使用泄密隐患,增强手机使用保密意识,掌握手机使用保密常识。

第五十条   涉密人员违规使用手机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对其进行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发生泄密案件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文件保密制度

第五十一条   秘密文件的阅读、传阅、保管。

(一)密秘文件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慎重、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

(二)对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等,都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保密制度,保证不丢失,不泄露,绝密文件在传阅过程中,应指定专人负责,尽量减少接触人员。

(三)秘密文件只能在办公室阅读,不准外带,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把文件带出时,需经领导批准。

(四)对于秘密文件,不经上级制文机关的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翻印、复制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五)保管秘密文件的办公室应有必要的保密措施,门窗、卷柜应保证“三铁”。

第五十二条   秘密文件的清理、移交、归档、销毁

(一)密秘文件要实行定期清理、归档、销毁制度,一般文件每季度清理一次,归档每年进行一次,销毁每年进行一次。

(二)管理秘密文件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清理文件,按收文登记簿开具详细目录,向接替的同志办理移交签字手续。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应把手中文件全部交给办公室文书,如有欠交的文件,文书有权提出限期交回。

(三)销毁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刊物等,必须由文书登记造册。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后送交保密局指定的场所处理。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出售给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

第五十三条   秘密文件的传送

(一)传送秘密文件,须妥善包装密封,表明密级。

(二)机要员递送秘密文件过程中,不得擅自拆阅,不得离开文件,不得带着文件到公共场所,不得交他人代送、代收,要当面交收件人查点清楚后签字。

(三)外出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许携带秘密文件,确因工作需要的,要经保密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对其进行保密教育,确保文件绝对安全。

(四)秘密文件不准用明码拍发,传达密级事项(包括数字)不得使用普通电话。


第十三章   领导干部保密制度

第五十四条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的规定》精神,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保证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五十五条   秘密文件要在办公室阅办,不准带回家中,不要积压,不要横传,阅后及时还交文书。确因工作需要,在家中阅办文件的领导同志,必须具有坚固的保密设施,不许给无关的人员阅看。

第五十六条   不要随便将秘密文件堆在办公桌上,离开办公室要把文件锁入办公桌内,锁好户门。

第五十七条   不准在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准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私人通信中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五十八条   不准携带秘密文件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

第五十九条   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时交文书登记,不得擅自留存,需要传达时,须履行借阅手续。

第六十条   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保密委员会,以便迅速采取措施,认真追查处理。


第十四章   文书人员保密制度

第六十一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严格遵守《保密法》,坚决做到“十不”,牢固树立做好保密工作、为学院工作服务的思想。

第六十二条   负责做好秘密文件的登记、清点、归档工作,协助领导做好文件管理等保密工作。对领导参加各种具体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时登记,妥善管理。

第六十三条   对领导传阅、借阅的秘密文件,要及时主动地办理好传、借阅手续,避免横传、积压、防止带文件回家或去公共场所。如发现文件遗失,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   经常提醒领导,办公室是否做到人离门锁,桌上无秘密文件等;在收缴领导办公室的报纸、杂志时,要进行检查,防止夹有秘密文件和材料,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提醒领导注意。

第六十五条   发现有泄密问题,及时向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章   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保密制度

第六十六条   严格遵守《保密法》,坚决做到“十不”。

第六十七条   不准泄露计算机处理和存贮的各种秘密信息,不准泄露计算机联网的软、硬件加密措施。

第六十八条   不准擅自复制系统文件和变更软件及应用程序。

第六十九条   处理秘密信息后要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泄密。

第七十条   接待外来参观人员,要做到“三定”:定参观项目、定接待人员、定介绍内容和口径。


第十六章   保密守则

第七十一条   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第七十二条   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第七十三条   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第七十四条   不该记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

第七十五条   不在私人通迅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七十六条   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七十七条   不向家属、子女、亲友泄露国家秘密。

第七十八条   不带密级文件、材料游览公共场所和探亲访友。

第七十九条   不以任何形式向国外亲友和任何外国人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八十条   发现窃密、出卖秘密的,要敢于斗争,坚决揭露。


第十七章   保密工作奖励和惩处

第八十一条   被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评为保密工作先进单位,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负责保密工作的同志一定的奖励。

第八十二条   被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评为保密工作先进工作者,学院将比照其他工作先进个人的奖励标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十三条   对保密工作出现下列事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一)违反保密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丢失或泄露党和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二)对属于国家秘密,因工作不慎未“定密”并造成后果的。

(三)擅自拆阅、抄录、翻印、携带和隐藏扩散国家秘密的。

(四)对盗窃、出卖国家秘密的人员或行为知情不报或谎报的。

(五)在危机情况下,只顾个人安危,使党和国家秘密遭受损失的。

(六)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规定中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